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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外出务工遇交通事故获赔49万

发布者:鹿畅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XX 男, 19697X日出生, 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畅,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 男, 196412X日生, 汉族。被告: XX 男, 19712X日生, 汉族。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该公司员工。原告XX与被告XXXX、被告(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10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被告XX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鉴定费等费用, 扣除被告垫付的部分后共计565581.1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XX所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XXXXXX小型汽车在XX大街发生交通事故。经石家庄X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未避让行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XX无责任。另XX所驾驶的AXXXXX小型汽车系被告XX所有,该肇事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车辆所有人与保险公司应为实际驾驶人XX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共计花费巨额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被告已垫付3042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XX辩称,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已垫付原告医疗费 12420元。被告XX辩称,肇事车辆系其所有,其与被告XX系朋友关系,其将车辆借给XX使用,事故发生时其并不在车上,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相关免责条款向其提示、 说明。被告XX公司辩称,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被告XX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XX驾驶的AXXXXX号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司已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 18000元。在核实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没有拒赔免赔事由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司可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本案事实与赔偿项目认定一览表认定事实20219232030分许,原告XX步行过程中与被告XX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XXXXXX小型汽车在XX大街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未避让行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XX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121日出院,共计住院69日。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损伤伴肋骨多发骨折、双肺挫伤、左侧创伤性气胸、双侧肺部分不张、双侧创伤性胸腔积液、左小腿软组织毁损伤伴腓骨骨折、开放性头外伤、腰椎骨折。被告XX驾驶的冀AXXXXX小型汽车系被告XX所有,该肇事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XX公司已赔付原告医疗费 18000元。被告XX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2420元。经本院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 1.原告XX左侧肋骨骨折8根以上后经手术治疗,目前阅片见4处畸形愈合,符合九级伤残;XX双肺挫伤后经左肺破裂修补术,符合十级伤残;XX4处以上横突、棘突骨折后经保守治疗,目前遗留腰部活动受限,符合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9日,营养期为69日。事故发生前,原告XXXX公司员工,从事木工工作。张XX与原告XX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子女二人,残疾人证及村民委员会证明XX系听力一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具体项目原告主张被告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171328.49元应扣除 10%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用被告XX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非医保用药部分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相关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其在承保时负有对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人投保时已尽到相应义务,故其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了住院病案及医疗费票据,可以证明其医疗费共计 171328.49元,本院予以认定2.护理费18200元原告主张数额过高,应按照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原告住院期间雇佣护工护理,实际支出护理费 18200元,本院予以认定3.误工费153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误工期限过长,且其提供经鉴定,原告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虽然鉴定意见建议误工期为 150日,但考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伤残情形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故误工期按340日计算。原告虽主张误工费按450/日标准计算,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建筑业年平均工资 69392标准计算,共计64639.124.营养费6900元认可每日20元,按住院天数计算按20 /日计算,营养期 69,共计13805.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认可按每日60元计算按100/日计算,住院69,共计69006.交通费、住宿费5402元交通费认可 1200元,其他不予认可综合考虑原告伤情、治疗以及原告及其亲属居住地与就诊医院间往返交通、住宿花费等情况,并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票据,认定54027.伤残赔偿金175080.4鉴定伤残等级过高,当庭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系本院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被告XX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理据不足。根据原告伤残等级(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二处,伤残赔偿系数确定为 22%)及赔偿年限(20),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9791 元标准计算,共计175080.48.被扶养人生活费(此项计入伤残赔偿金)35481.6元不予认可XX因交通事故致残,其妻子XX系一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并无其他经济来源,XX作为夫妻一方对XX负有扶养义务,XX夫妇育有子女二人,其子女对XX亦负有扶养义务。故XX的生活费应根据XX伤残等级、扶养人的人数(3)、被扶养人需被扶养的年限(20)等因素,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192标准计算,共计35481.6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请法院酌定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酌定1200010.鉴定费3708.7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支付的查体费、鉴定费3708.7元属于上述费用,应由XX公司承担6—合计596001.19494120.31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护理服务协议及护理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残疾人证、户籍信息、村委会证明、用工单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查体费及鉴定费票据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XX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责任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XX应对原告XX因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虽系被告XX所有,但并无证据证明XX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XX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先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XX公司虽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认为XX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事故认定结论的证据,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XX公司已向原告XX赔付的医疗费 18000元在判决时予以扣除。被告XX垫付的12420元可由被告XX公司向其赔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7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00.31元;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XX垫付的费用12420;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2元,减半收取计4781元,由原告XX负担425.5, 由被告XX负担4355.5元。


鹿畅律师,联系电话15632186268;系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